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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买来刚开上路,就发现方向盘摆动,整车晃动得厉害,开了没多久就发生车祸……市民敖先生要求退车,却遭到汽车销售商的拒绝,于是,他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车款及各种损失12万余元。 去年5月10日,敖先生在云南利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购买了一辆微型客车,车价是50469元,买车后,利民公司为他办理了车辆落户手续。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新车才开了没几天却出现方向盘摆动、整车晃动不稳定等情形。第二天,他来到利民公司提出换车或退车,可公司不同意,理由是他的车辆已经办理了落户手续。 之后的几个月,因为车子老出问题,敖先生多次将车送到指定售后服务维修商昆明好益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但都不能解决车辆出现的上述问题。“维修商告诉我车辆已经没有办法再修了,该换的都已经换了,他们也没有办法,只有找被告处理了。” 为此,敖先生多次与利民公司交涉,要求退车或换车,可公司还是不同意。正在扯皮时,2011年7月11日上午9点左右,敖先生驾驶着头一天才刚做完车辆保养的车子,正常行驶在昆曲高速公路时,却发生了交通事故。敖先生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车子的质量问题,导致操作失控。车祸发生后造成他的各种损失达2万多元,保险公司在财产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他2000元,还有19868元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 敖先生一气之下将利民公司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车辆买卖行为;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购车款100938元;赔偿其他各种损失198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昨日,在法庭上,敖先生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曹庆勇律师称,由于被告给原告的微型客车存在缺陷,为不合格产品,致使原告在正常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被告应当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被告明知车辆为不合格产品,但将其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原告进行双倍赔偿。 为了查明车子是否有质量问题,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结论是该车一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排除由于质量问题引起此次交通事故。 对此结论,被告方不予认可。其代理人称,鉴定结论是根据敖先生提供的维修记录做出来的,这些维修记录是否真实无从考证,他们不认可这些维修记录。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法庭宣布改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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