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侠名 汽车4S店管理 2013-10-22
第八章 资遣 (三十六)对于由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辞退的员工,不发经济补偿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求照价赔偿。自行辞职者,亦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员工亦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十七)对于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者,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另按劳动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三十八)员工辞退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员工在接到通知30天内,可以有2天有薪假,自行寻找工作;超过2天按事假计。 第九章 抚恤 (三十九)员工因公致伤、致残、致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四十)本规定若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十一)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 (四十二)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四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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