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修车常识 2008-01-19
1.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需要到交通委审批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许可 1.1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1.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1.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1.4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1.5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1.6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2 人员条件 2.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2.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2.3 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 2.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2.5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3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3.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应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3.2 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3.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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