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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药家鑫案的众多评论中,有一篇是设想“假如药家鑫案发生在美国”。作者徐贲指出,若在美国,药家鑫不属于“一级谋杀”,不一定会判死刑。对长期生活在西方的人,此言不足为怪,即使不明法律细节,也不太会感觉个人信念遭冒犯,乃至怒不可遏。 进一步想,其实问题不全在判决轻重,而是这种案子根本不可能发生在美国,也不会发生在法国。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先进国家,尽管照样有江洋大盗或杀人魔王,但是出不了药家鑫这样交通肇事后挥刀杀人的“普通人”,因为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没有任何铤而走险,押上自己一生的必要。 药家鑫应受法律严惩,但对此事的反思,不妨往深走。药家鑫在叙述他攻击倒地的张妙时,反复说道,“他们说撞伤不如撞死,乡下人特别难缠……”他若在美国或法国开车,不可能有这样一个观念在那惊险时刻浮现脑海,因为没有人会告诉他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情。他唯一的反应将是赶紧拨电话求救,这才是一个没有任何前科的大学生该有的常态。 日前,一名旅日留学生在上海浦东机场连刺接机的母亲数刀,唯一上前救助的是名外籍人士。这种临危救急的反应,在“老外”那里,是不必经过思考的反射性行为,中国人则得思虑再三,怕惹祸上身,也就顾不到人命为大了。怎么会如此?除了人和人之间的疏离和互不信任,也还是制度不周全的问题。在法国,在自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见危不救”属刑事罪,不必是肇事者,最高可被判五年监禁、75000欧元罚款。 如果驾车将人撞伤,赔偿全部由保险公司处理和负担,药家鑫还会起杀念吗? 中国汽车保险业发展过程曲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50年便开办了汽车保险,但认为对肇事者做经济补偿会导致事故增加,而在五年后停办,直到1970年代中期才又从办理涉外业务的汽车保险开始。到1988年,汽车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但是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额仅5万到10万元,碰到重大交通事故聊胜于无而已。而在欧美,此类赔偿动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美元”(法国“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无上限,物质损失最高457000欧元)。中国达不到高额赔偿,因为所缴纳的投保费相对于车祸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成比例地偏低,也就是车祸过多,缴纳的保费相对盈余不足。如何弥补巨大差额,应是政府立法方面的当务之急。 在药家鑫案里,死者张妙的父亲索赔58万元,药的父母等了几天才登门道歉,“因为没有凑足钱”。若在法国,肇事者向自己的保险公司通报,然后就是双方保险公司之间的事了。药的母亲后来也懊悔“给他买车买早了”。买车是因为他做家教的地方远,何不省去车的开销,专心念书而辞去家教呢?很矛盾的命题。他们新车的保险状况又是如何?总不能撞伤人就杀人灭迹,终生拖个沉重包袱吧? 害怕赔偿是药家鑫杀人的动机,买车能不把事故赔偿算进去吗?何况他是属于易出事的性别和年龄层,在法国缴付保费最高。不过欧盟法院决议取消保险公司定价的性别区分,从2012年12月21日起生效。驾车肇事虽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次年起保费随之调高;相反,若无车祸记录将获优等积分,保费逐年降低。 法国于1958年将汽车保险定为强制保险,无投保者若被查到,以“轻罪”论,处以三年监禁及“第5级”罚款(1500欧元)。 1985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由肇事驾驶人的保险公司统理对人身伤害的医疗鉴定,从而加速赔偿程序。反观中国的汽车保险业,1984年时提出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但是国民投保意愿薄弱,根据一份论文研究,投保比例最高的北京市,如今投保率也还不到50%,农村有40%的车辆任何险都未保,一些农民因车祸赔偿弄得倾家荡产。业务量不足,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相应低下,加上长期无序竞争和监管不力,车险价格已降到各类保险公司所能承受的最低点。民间又欠缺车险和法规知识,遇事慌乱冲动就在所难免了。 药家鑫的突然犯罪震骇人心,但严格说来不是单独的例子。2004年3月,北京大兴区农用运输车司机李世民将一清洁工陈某撞伤,送往医院途中越想越恐慌而将伤者弃于路边土坑,令其伤重死亡。李世民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若对造成此类不幸案件的根本原因不开始探讨和全面逐步解决,只怕还会有存侥幸心理的其他李世民或药家鑫出现。(大河网)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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