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qp110.com 来源:互联网 作者:侠名 类别:汽修知识 时间:
2012年1月1日起,全市道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将有统一规范。记者获悉,除三种情形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可以收费外,今后,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新规: 只有三种情形可收救援费 据了解,即将试行的《泰州市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全市范围内各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以及与之相连的桥梁、涵洞,不包括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中拖车、吊车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而破拆、装卸、代驾以及其他特需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事前约定,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见证,并由当事责任人支付。 哪三种情形才可以收费呢?《细则》明确,一是机动车发生故障,当事人自愿委托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二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愿委托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三是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肯自愿委托或无法委托,但情形必须时,由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在地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除此之外,服务机构不得收费。 《细则》还对车辆停放地点及停车场收费做了明确。对事故车辆按“就近、就便、就简”停放的原则,拖移至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对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汽车维修厂(店),如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另外,停放地点属于执法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费的,停车费按当地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解读: 救援收费应明码标价 今年9月1日,《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对全省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的车辆救援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昨天,市物价局有关人士在解读我市即将实施的《细则》时说,我市出台的《细则》是对省《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为了防止有服务机构漫天要价,我们在《细则》中还强调,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等,除了特需服务外,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该人士说,服务机构同时还应在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按规定要求公示经批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应使用税务票据,并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等明细内容。 “如当事人发现有服务机构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按标价乱收费,都可以拨打12358热线向我们举报。”该人士说。
更多>>
湘公网安备 43120202000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