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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条例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中引发了热议,消费者都盼望着这个“征求意见稿”早日成文出台。 根据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承担召回责任;汽车厂商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汽车租赁经营者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另外,投诉主体范围更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安全技术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发布预警信息;意见稿对汽车厂商的约束力度大大增强,若出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将被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被吊销有关许可。还有专门针对轮胎的召回,这更是在2011年锦湖轮胎门事件过后让消费者众望所归的一个措施。 据了解,从2004年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我国汽车召回的数量和次数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累计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车近620万辆。2011年国内汽车召回数据显示,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缓,但是国内的召回政策还是处于不断完善阶段,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为汽车厂家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更大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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