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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的小林(化名)先后买了两部轿车供自己和妻子使用,车辆所有人均登记为小林,他还分别为这两辆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等险种,被保险人均为小林。去年12月29日晚,小林夫妇分别驾车一前一后在市区彩虹桥西侧行驶。正上坡时,林妻的车忽然向后溜车,与小林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小林的妻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按照程序勘查现场拍了照片后,让小林到指定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经过维修,两辆轿车的维修费共2700多元。因车辆维修,小林为此还支出130元交通费用。由于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期内,事后小林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以两车主均为同一人(小林),车子相撞后只能赔偿小林,小林妻子开的车车主也是小林,与小林的驾驶的车并不构成第三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诉诸法庭后,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两辆车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财产的所有人为判断标准。本案中两辆轿车虽然所有人均登记为原告小林,但两车在事故中的地位互为第三者车辆,保险公司应在各车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向相应车辆进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各车自己的车辆损失险予以赔偿。日前,运河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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