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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的车子修理完毕后,因修理费用和维修公司发生了矛盾,导致他近一年来都没有取回车子。近日,维修公司将黄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逾期领车导致的综合管理和车辆停放费用,按每天50元计算,直至领车之日止。日前,武侯法院判决支持维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公司诉称,黄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于2009年3月8日将一品牌轿车交给他们公司维修,经检查和计算,车辆维修金额为95000元,双方交流了需更换维修的具体情况,黄先生均认可。随后,双方签订了维修合同。车子维修后,实际发生维修金额126112元,经协商,公司按95000元向黄先生收取维修费。但黄先生经公司多次通知,均未按约领取车辆,后黄先生妻子霍某于2009年10月21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最迟于2009年11月20日到公司领车,并支付修车费95000元,如逾期未领按每日50元收取综合管理及车辆停放费用。可是黄先生一直未来领车,因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黄先生支付维修费95000元;2.从2009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50元支付综合管理及车辆停放费,至实际领车之日止等。 在法庭上,黄先生辩称,他认为维修费95000元过高。 经法院审理查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称属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因被告怠于履行该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因被告拒不履行领取车辆的义务,法院判决被告黄先生从2009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50元向原告支付车辆管理及停放费用。如再次逾期,则加倍支付费用。法院如上所判。(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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