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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车险中的“无责免赔”被指霸王条款后,另一“高保低赔”的车险条款也被很多车主视为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 所谓高保低赔指的是保险公司按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了2亿,这些机动车大多投保了车损险,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却都在执行“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 业内相关人士建议按“车型定价”来解决“高保低赔”的现象,但在短期内还难以实现。 高保低赔车主最“受伤” “当车辆全损报废时,保险公司按补偿原则,对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当车辆部分损失时却按补偿原则依据市场(Rialto)价格赔付新零件。同一险种,却区别对待,这让我们车主很不解。”杭州的吴先生几年前花了24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TOYOTA)凯美瑞,从买车到现在一直购买车险。去年,保险公司将吴先生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定为27万元,但是如果出现全险车辆报废,他只能获得15万余元的保费。 “以新车购置价为基准,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收取超额保费,理赔时却以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吴先生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表示不解。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车辆每月折旧率为0.6%,一年大概在7%左右,这才得出了吴先生出现全险时可以获得的保费。而车险出现后,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车辆部分损失只需更换零部件;第二种是车辆部分损失,但需更换重要部件(发动机),其费用接近全损;第三种,车辆报废全损。 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以确保足额赔付。 市场(Rialto)不成熟保险公司打起“擦边球” “现行部分车险条款都是在打擦边球,最后受伤的还是消费者。”吴先生说,如今很多行业的格式合同,都存在诸多不易被人察觉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因为分散维权的成本过高,往往选择宁可吃亏也不惹麻烦,使一些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越来越“霸道”。 据了解,为了简化手续,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费率厘定上选择了粗放经营的、简单易行的“以新换旧”的“高赔”方式。这种“高赔”自然需要“高保”为其提供支撑。“事实上,高赔、高保都是不规范的,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Rialto),风险可以进一步细分,费率厘定会更加合理,保费也更公平、实惠。”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改善。希望车险‘高保低赔’等诸多霸王条款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回应,推动保险行业的整改。”不少车主呼吁在不成熟的市场(Rialto)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为广大车主站出来说话。 车型定价是趋势但还需等待 “保险公司可以和投保人约定投保方式,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旧车如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则需要对合同做出细化规定,如是配件损坏按新件赔偿,如是整车保费,则可以按比例赔付后按旧车实际价值赔付,退还多收的保费。 ”不少车主建议,对于高保低赔的一些条款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改进不是不可能。 据平安保险一位负责车险的工作人员介绍,当车辆发生事故时,如果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考虑汽车当时的实际市场(Rialto)价值,为客户直接更新零部件和修复,这时保险公司理赔做法与承保时的定值保险相同, 双方很少发生争议。但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则依据遵循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根据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付,这样就导致一个保险产品同时内含两种不同承保方式对应的补偿方式,最终就容易发生纠纷。 据了解,目前国外车险采取的是车型定价法。车辆车损险部分保险费的厘定,要综合考虑机动车本身的风险因素、车辆使用性质、保险保障的类型和驾驶人员的风险因素等诸多方面,但这些风险因素最终只是作为系数用来调整事先确定的基础保费来计算最终的保险费,基础保费直接针对不同品牌、型号的车辆分别确定。 “由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按车型定价是趋势,但仍然需要一段时间。”业内人士分析,车险高保低赔的现象可能在短时间内还无法解决,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仔细阅读各条款,并对不合理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核对和商榷。(大河网)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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