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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今跑在宁波街头的私家车越来越多,汽车销量虽然上去了,但购车者的消费投诉同样是一年比一年多。其中不少纠纷的源头就来自4S店不公平的汽车销售、维修合同。今年,宁波市工商局在对全市584份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初步审查中,就发现169份合同的375项条款存在问题。除了敦促商家修改、删除部分问题条款外,工商部门还正式推广了汽车销售示范文本合同,让商家使用。 汽车消费 购车者消费投诉逐年攀升 汽车已经不再是奢侈品,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已位居全球第一位。而在宁波,第100万辆汽车也于今年9月7日正式上牌。 市民对汽车的需求量增大,汽车类消费投诉也在逐年攀升。宁波市工商12315中心统计数据表明,汽车类消费投诉已连续三年位居商品服务类投诉前列,其中2009年362起,2010年猛增到680起,而截至今年12月21日,就已受理了827起。 在汽车消费投诉调解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汽车销售、维修行业中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问题。 今年4月份,按照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宁波全面启动对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以此破除当前汽车行业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不平等、不合理等现象。 工商初审 584份合同近三成有问题 今年4月初,宁波市工商局就对辖区所有汽车销售企业和二级以上维修企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初审。当时接受初审的汽车销售企业有240家,汽车维修企业1064家,其中二级以上的维修企业327家。 “其实在审查之前,我们就已经开始了具体的调查摸底工作,发现不少汽车经销商使用的自制合同中普遍存在有悖公平、缺少主要条款、内容过于简单等诸多问题。”宁波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说,在对全市584份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初步审查中,共发现169份合同的375项条款存在问题。比如说,对约定的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故意不明确车辆交付时间而迟延交付、推卸应承担的汽车质量责任等等。 工商部门在审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有类似“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公司)”的表述。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就会以这一条款为借口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负责人指出,其实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诸如“近似值”、“相关费用”、“相关文件”、“一般情况下”等模糊或有歧义的文字表述。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款条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此次审查备案中,对于此类明显不公平且不合法的条款我们都要求予以修改或删除。 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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