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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汽车召回事件屡见不鲜。以近日为例,1月26日,丰田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部分车型存在漏油风险,因此将在全球范围内召回包括TOYOTACROWN(皇冠)、MARKX(锐志)、2006-2007年间生产的雷克萨斯GS300/GS350、2006-2009年间生产的IS250及2006-2008年间生产的IS350等车型共计170万辆。随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也宣布,因为方向盘气囊罩盖的撕裂线尺寸偏厚,当方向盘气囊起爆时,气囊的正常展开过程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决定召回2010年10月11日至12月2日生产的标致307车计11116辆、2009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6日生产的标致408(2.0L)车计26583辆。 汽车召回(RECALL)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的确,“缺陷汽车”召回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件,但是近年来如此有影响力的汽车制造商、如此大规模的召回、出现得如此频繁,不得不让人深思,也不得不让消费者考虑遭遇汽车召回该如何维权?以下提醒,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消费者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首先是知悉真情权。其根据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为此,汽车制造商必须及时公布召回细节、详细说明召回原因、通知车主配合召回的程序,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是享受免费维修的权利。汽车之所以要召回,说明其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其中“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其含意包括必须由经营者自担费用。 第三是不能按时提车的消费者享有提出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汽车制造商的原因导致安全隐患,产生召回缺陷车辆,其中的召回、修复等环节与过程,对消费者来说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汽车制造商应当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是对召回前因召回原因产生的损害消费者也有权索赔。《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也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费者索赔的对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同样规定,即消费者具有索赔的选择权。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如果与汽车生产商、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一是与汽车生产商、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三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四是提起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绍兴县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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